浙江省出台存量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操作办法,明确闲置商业、办公、工业、仓储等存量房屋可依法改建为养老服务设施,5年过渡期内不增收土地价款。简化规划调整审批程序,鼓励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发展养老旅居设施,为旅居康养项目用地保障提供操作性指引。